《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7-02-24 17:45:12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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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20万元 

户外广告设置需遵守哪些规定?哪些区域不能设置户外广告?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28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规定

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

按照《条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应当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还应遵守规划、技术规范、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以及环保和节能要求等主要规定。

对于招牌设置,《条例》规定,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还要遵守这些: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不得附着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显示屏等设施;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置等。

禁止

八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和招牌

《条例》明确,这些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建筑物屋顶、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的,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

《条例》提到,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批、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需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处罚

擅自设置最高可罚20万元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如违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关于《条例》,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2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邮编:450006(记者 董艳竹)

编辑:h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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