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最近有两则新闻共同出现的物件,是枪

2017-01-05 10:15:45 来源:

打印 放大 缩小

如果不出意外,年过五旬的天津大妈赵春华今年恐怕不能和家人一起过年了。

如果不出意外,攀枝花的两位主要领导还是可以和家人一起过年的。

去年8到10月,赵春华在天津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经营打气球的生意。10月27日,她被警方抓获。三个月后的一审,赵春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今天上午,攀枝花国土局长陈忠恕冲进会场,冲着该市市委书记、市长连开几枪,窜逃后自杀。经抢救,书记、市长“没有生命危险”。

两则新闻中,共同出现的物件,是枪。

案件

对于判决,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表示没法理解:“不就是打气球的玩具枪吗?怎么会判刑,而且还那么重?”

我们中的很多人,可能都在街边玩过这种气枪打气球的游戏。但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也是明确的:射击摊上9支“枪形物”中的6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上,在王艳玲案之前,还有过一次类似的著名案例:刘大蔚案。

刘大蔚,一名20来岁的四川小伙子。因为“喜欢仿真枪,想摆在家里当装饰,看起来威风”,2014年7月,他在淘宝卖家“BH”(台湾店主)提供的“××武器空间”里,购买了24支枪形物。结果,快递小哥没上门,福建的缉私警却把他逮捕了。

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这个结论,来自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法庭上,刘大蔚喊:“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普通网民或许很难理解这样的判决。要厘清其中缘由,我们需要先理解一个稍显陌生的术语:1.8焦耳/平方厘米

这是目前公安部门认定“枪支”的直接标准。

标准

1996年,《枪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枪支的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大陆首个枪支鉴定标准。

这个标准,折算成现行的“测定枪口比动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肤,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伤亡”了。

但2007年,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骤降”。

当年,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若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三年后,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标准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如果打在人身上,大概是什么效果?

要看打哪儿。这一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南京市公安局刑侦专家季峻认为,讨论这个问题,不能“想当然、信口开河”,应当考虑人体最弱的部位。《刑法》规定,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因此,在季峻看来,衡量杀伤力时,应把“眼睛”作为基本条件。

通过实验得知,在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如果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中国是一个严格控枪的国家,这一标准也堪称非常严格。如果横向对比的话,1.8J/平方厘米,是香港地区认定为枪支标准的1/4,台湾地区的1/11,也是2001年公安部标准的1/9。

坊间有观点认为,标准的骤降,与2008年奥运安保的大背景有关。

严格的标准,对公众来说可能无从感知,更不知道这是基于对眼睛的致伤力得出的。

区别

事实上,根据现行规定,玩具枪、仿真枪、枪支,这三者也有严格的区分。

怎么区分?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枪”;介于0.16与1.8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是“仿真枪”,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枪支”。今天的攀枝花,有媒体披露行凶者使用的枪发射的是“钢弹”,应该也毫无疑问是“枪支”了。

客观地说,赵春华案的判决,算不上“错误”。毕竟,有公安部的明文规定在——这也是赵的辩护律师徐昕的意见。但徐昕同时指出,“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的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

赵案发生后,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追刑责的案件。

结果蛮有意思: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其中,云南澄江县法院判处过多起此类案件,摆摊打气球生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对此,不少枪迷发烧友戏称,原来自己也是“缓刑专业户”。

讨论

许多专家曾对1.8这个标准产生过质疑。比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就在去年两会上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类似建议。他表示,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近年来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多位专家也发文指出,目前仿真枪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可以考虑将枪口比动能介于1.8和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仿真枪犯罪“非罪化”。

理由也很简单——枪支标准认定的标准太低,扩大了刑法的社会控制范围,也明显低于民众对枪支的常识性认知。大众想不明白的是,老头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街头常见,遍地皆有,怎么就违法了?如果这都算犯罪,那么还有什么不是犯罪?

换言之,在这种过低的标准背景下,可能造成“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问题。有学者评价说,这是“侦查中心主义”在作祟:“公安说这是枪,检察院没有权利说这不是枪,法院就基本会说鉴定是枪我也没办法,于是就可以量刑了。”

一周前,《检察日报》推出《烙印2016:十大刑案评点》,刘大蔚案位列其中。文章说:“仿真枪和真枪如何界定,枪支鉴定标准如何更科学合理,这些问题争论已久,但仍未形成各方认可的共识。本案再审,除了实现个案公正,它在推动制度完善方面的价值,同样值得期待。”

毕竟,司法不能完全等同于“投币式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规范吐出司法判决。

尤其是,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中,还是“情”、“理”、“法”三者交融的时期。“法”界定了现代社会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情”“理”则追求一种社会和谐与道德取向。

具体到个案的判决中,法官既要恪守法条,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斟情酌理,强调社会效果,在法律与情理中取得衡平。用法学泰斗瞿同祖先生的话就是,“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编辑:hn005

相关阅读